青海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、董事長肖玉海一審被判刑十九年

2023-07-28 05:56:03


【資料圖】

新華社西寧7月27日電(記者李寧)西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7日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、董事長肖玉海受賄、挪用公款、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一案,對被告人肖玉海,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處罰金九十萬元;以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;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;數(shù)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有期徒刑十九年,并處罰金九十萬元。
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13年至2018年,被告人肖玉海利用擔任青海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、董事長的職務便利,為有關單位在貸款擔保、票據(jù)承兌擔保、貿易融資擔保、委托貸款、銀行攬儲等事項上提供幫助,非法收受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514萬余元;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,被告人肖玉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,未經(jīng)青海省信保集團公司董事會決議,個人決定以青海省信保集團公司名義將公司資金多次違規(guī)出借給相關單位進行營利活動,出借資金共計人民幣1.5億元;2014年至2018年,被告人肖玉海不正確履行職責,違反工作程序規(guī)定及公司章程重大決策事項規(guī)定,在未對相關企業(yè)進行盡職調查、未對反擔保抵押物進行評估及未落實抵押物等情形下,仍要求青海省信保集團公司及其下屬公司相關工作人員違法違規(guī)為相關公司辦理貸款擔保等業(yè)務,截至2020年11月27日,造成青海省信保集團公司及其子公司經(jīng)濟損失共計人民幣6.6478億余元。

法院認為,被告人肖玉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在擔任青海省信用擔保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、董事長期間,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,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且數(shù)額特別巨大,其行為構成受賄罪;被告人肖玉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,情節(jié)嚴重,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;被告人肖玉海身為國有公司工作人員,濫用職權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,其行為構成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。公訴機關西寧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肖玉海犯受賄罪、挪用公款罪、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事實清楚,證據(jù)確實、充分,指控罪名成立,被告人肖玉海犯數(shù)罪,依法對其實行數(shù)罪并罰。鑒于被告人肖玉海的親屬積極退繳涉案贓款,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。依據(jù)法律相關規(guī)定,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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